【青听·两岸】“登陆”台青:在大陆的经历让自己坚定当初没有选错****** 来到大陆,他们见证了祖国日新月异的发展和进步,结识了新的朋友、凝聚了新的情感,感受到了同胞的热情和温暖。他们是两岸融合发展的“沟通者”、正能量的“传播者”。两岸青年声音,你我共同倾听。中国新闻网特别推出《青听ㆍ两岸》融媒体栏目,共同记录两岸青年的真实声音。
中新网1月20日电 “登陆”台青:在大陆的经历让自己坚定当初没有选错
作者:马壮 陈文韬
“我们看到的是它(脱贫攻坚)一步一步完成。”
“过去我只有看,这两年确实我们可以参与到(大陆的)高速发展。”
“不是那种冷冰冰的国际大都市的感觉,是非常有人情味的。”
日前,中国新闻网《青听ㆍ两岸》栏目邀请到三位在大陆求学、工作和创业的台湾青年,畅聊大陆这些年的发展变化。
图为郑博宇、黄柏翔、陈冠颖做客中国新闻网“青听·两岸”栏目。 李太源 摄郑博宇,北京台资企业协会青年会副会长,2015年赴大陆发展,“变”是其对大陆印象最深的一个字。在他看来,这个变不仅仅是过去1年的变,是自己过去在在大陆经历的很多时刻中可以真实感受到的变化。
郑博宇说,自己完完整整地“经历”了大陆的“十三五”规划,注意到规划里面的很多目标都在此期间完成。他特别提及脱贫攻坚,“我曾经想,真的有可能(做到)吗?但是事后证明,我们看到的是它一步一步完成。”
在郑博宇看来,“大陆的政策是有计划、有条理的,而且能让你感受到政府确实是有决心要做好的。”
郑博宇举例身边友人在福建平潭的发展经历说,“我几个好朋友在平潭落地做民宿,投入到乡村振兴,每一年都邀请我去他们新的民宿,那种感觉其实是很明显的,可以看到这些改变,不是在纸面上、文字上面,而是你确实能感受到的政策和大方向的。”
作为大陆发展的见证人,郑博宇更加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其实经历的过程,让自己对于在大陆落地这件事情更坚定,认为自己是没有选错的。”
然而,参与到大陆的脱贫攻坚,对于一个台湾青年来说又是一种什么体验呢?2020年来大陆读书的清华大学台籍学生陈冠颖,分享了自己和同学参与大陆乡村振兴实践的经历。
“因为我们要了解大陆政府运作的一些状况,这两年有比较关注乡村振兴的状况,也有去参加当地的一些实践,跟大陆的同学们一起做了一些小册子,推广一个村的振兴的一种经验。”陈冠颖说。
陈冠颖在节目中分享道,自己来北京后很喜欢骑着自行车穿梭在胡同里,每看到在胡同平房里做饭的人,在公园下棋的老人家,总能感受到都市里的人情味。尽管北京有着很多高楼大厦,城市中的生活味让自己感受到这不是一座冰冷的城市。
“我发现(在清华)比图书馆位置更难抢的是羽毛球馆、乒乓球馆或者是琴房,大家在里面练钢琴,打球,运动。”陈冠颖说,在清华大学就读的她发现这里的同学并不像网络上说的那么“卷”,反而觉得大陆的同学是在全方面发展。
谈及这些年大陆的变化,光大金融租赁公司转型办公室副主任黄柏翔说,首先是硬体的快速变化。“互联网更发达”“交通更便利”……生活上的便利给在大陆发展的台青们了深刻的印象。
更重要的是,作为在大陆金融企业工作的台湾青年,黄柏翔感受到这两年的一个明显的变化,“在大陆就业的 7 年来,我们发现大陆不仅是硬体,甚至在很多地方有我们可以参与的机会。过去我只有看,但是这两年确实我们可以参与到(大陆的)高速发展。”
“我来了之后,因为我们在金融企业,实际上你会发现金融企业开始关注了是什么?”黄柏翔举例说,比如普惠金融、乡村振兴,包括自己用金融知识参与过的项目,如一些曾经的贫困县,透过绿色风电项目脱贫攻坚,享受到绿色的电力。”(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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