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兰溪展出传承近900年棉毯 展现宋代纺织业水平******
中新网金华1月18日电 (张斌 董易鑫 陈志恒 朱彦轩)1966年8月,在当时的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县(现为兰溪市)香溪公社密山大队,人们发现了一座南宋墓葬,墓中出土一条棉毯——这是国内迄今为止发现最早、最完整的惟一一条南宋棉毯,距今已有近900年,现为国家一级文物。
1月18日,在“寻宋·一张南宋棉毯的故事”特展上,兰溪市博物馆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棉毯名为密山棉毯,长2.51米、宽1.16米,缝制了由81枚开元通宝和北宋钱币排列组成的6个互相连接的方胜纹图案。这条棉毯的出土有力证实了南宋时期,婺州(金华)一带特别是兰溪的棉纺织业达到很高的工艺水平,并改写了元代黄道婆带回棉纺织技术的历史,将棉纺织史向前推进了约100年。
据介绍,由于墓葬发现时间早,当地对于文物的保存条件不足,出土的棉毯及其他文物一直保存于浙江省博物馆。时隔56年,密山棉毯终于回到“家乡”兰溪,并在兰溪市博物馆展出。
“寻宋·一张南宋棉毯的故事”特展分为“他是谁”“何以不朽”“他们的日常”“棉毯之谜”四个篇章,共呈现62件(套)文物。特展将持续到今年3月。
特展开幕式上,兰溪市委书记戴翀表示,千年宋韵今犹在,一张棉毯照古今。透过密山棉毯,不仅可以一探八婺大地棉花种植史、棉纺织史,也可以串联起兰溪的水运交通史、商贸史及民俗风情史。
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该市位于金华市西部,钱塘江中游,金衢盆地北部边缘。当地自古有“三江之汇”“六水之腰”“七省通衢”之称。
纺织业一直是当地传统优势主导和重要支柱产业。目前当地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纺纱、织布、印染、色布、牛仔、家纺毛巾、服装、产业用布等一系列产业链,发展成为全国最具影响力的棉纺织面料生产基地之一,纯棉弹力休闲面料产量居全国前列。截至2021年,当地年产3.5亿米牛仔布,产量居全国之首,各类毛巾总产量居全国同级县市前列,被称为“中国织造名城”“中国纺织产业基地市”。
“纺织业是兰溪传统支柱产业,密山棉毯印证了兰溪纺织业的悠久历史、精湛技艺和重要地位,与兰溪打造‘智能织造示范地’的战略目标高度契合。此次密山棉毯展出及后续研讨,将进一步增强兰溪人的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为兰溪纺织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文化支撑、凝聚思想共识,坚定再创辉煌的信心和决心。”戴翀说。(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