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文化周末:梧林密码******
【诗意中国】
作者:许谋清
到五店市,让人想起故乡。
到梧林,想到的却是他乡。
五店市——出砖入石的红砖厝。
梧林——罗马式哥特式的小洋楼。
到五店市想起过去。我们祖辈从哪里来?
到梧林想起南洋。我们的亲人又到哪里去?
这也许就是为什么晋江有了一个五店市传统街区,还要有一个梧林古村落。
一样的是,它们都坐落在故乡的土地上,红土地。这土地,没盖房时寸草不长,叫赤土埔。房子盖起来了,便留下了红色的村道,赤土路。
梧林社区现在也只有1800多人,在晋江,不算大。一百年前,应该更小。梧林人早年就下南洋,19世纪末起,海外游子纷纷回乡盖房,新盖的传统红砖厝和村子里原来的房子汇合在一起,新盖的小楼则改变了村子的面貌,让外村人侧目。
小楼第一批建于19世纪末到抗日战争前夕,第二批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成为沿海侨乡的一道亮丽风景。他们用这样的方式把外边世界的讯息带给故乡。这些洋楼,有的外墙斑驳,那是因为他们把准备装修的资金捐助给祖国的抗日战争,那是他们的拳拳之心。
这些楼房又分成两种,用本地红砖建的,女墙上常有民间工艺装饰,有双凤比翼、孔雀双飞及各种花鸟,这种中西合璧的称为番仔楼。还有一种楼,材料是水泥钢筋——当时水泥叫红毛灰,都得从海外运回来。楼房的样式也不一样,比如哥特式罗马式,这一类称洋楼。
番仔楼大部分用主人的名字命名。还有“容膝居”,“容膝”取自陶渊明的《归去来兮辞》。有“梦菜家声楼”,取自传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的则用了当时的新名词,也留下那个时代的印记,如“胸怀祖国楼”“放眼世界楼”“东风万里楼”。番仔楼12栋,洋楼11栋,合23栋。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若再加点霞光云气,你不觉得它是一片海市蜃楼?
梧林古村落不同于五店市,它没有围墙,仍然和原来的梧林村贴在一起。当年,23栋番仔楼、洋楼,打开了23扇窗户,让人脚踏故土,望向世界。
遥想一百多年前,当几栋小洋楼出现在原来只有平层的红砖厝的村子里时,村民只当它们是西洋景吗?不,它们实实在在地从他们脚下的赤土埔上拔地而起,就立在他们面前。它们是真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生根钉地,搬不走。从那个时候开始,梧林人有了诗和远方。
德鑨老先生1924年回乡建了一栋红砖厝,1936年又回乡建了一栋洋楼,现称“五层厝”。不可思议的是,百年古大厝墙砖上的花纹和“福”字依然清晰、红艳、有棱有角。这片宅地里,有两棵引人注目的老榕树。其中一棵乍一看,树头在楼上,紧紧地拥抱着,也可以说是包住梁柱,根须下垂,扎入地里,上边枝干张扬,撑起庞大的墨绿色树冠。另一棵空间受限,四面是墙壁,满地树根,这是令人过目难忘的梧林一景。我注目那些交错虬曲的树根,它们仿佛编织成一个迷宫,能感觉到它们的努力和挣扎。它们是故乡的老榕树,生长在最贫瘠的赤土埔上。它们的枝干上还飘着一束束柔软的根须,那些根须一旦到达地面,就会紧紧抓住,让自己变成新的树干,但依然和老树连接在一起。世界上,只有这种树可以独木成林。这也是梧林人的性格。
我们的土地不是故步自封而是兼收并蓄,这些西式小洋楼已经在这片土地上转化成故乡的一种元素,给古老的乡村抹上一笔海洋文化色彩。这是一种开放的色彩、生命的色彩,更是一种先行者的姿态。
余光中写李白:“凡你醉处,你说过,皆非他乡。”
不管到哪里,都能落地生根,成就事业。不管到哪里,都惦念家乡。
远行博大了胸怀,用他乡丰富了故乡。
梧林的23栋番仔楼、洋楼是一组密码。我们走进梧林,用这些密码,探寻那一部部仍然保持温度、蕴藏着海上丝路文化的创业史。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6日 15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