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数月起!购房者仍扎堆提前还贷,为什么?值不值?******
“我提前去银行预约了提前还房贷,2月18日可以正式办理。”北京市民王飞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自己两个月前预约了提前还10万元的房贷,近期将可办理。
最近在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下,房贷利率不断下行,提前还房贷的年轻人不断增加。
面对扎堆提前还贷现象,不少银行设置了“时间门槛”,购房者需要提前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去预约。还有银行通过提高提前还款的成本来抑制客户提前还款的行为,去年8月份有银行因收取房贷提前还款补偿金惹争议。
为何大家要提前还房贷?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分析,伴随着理财投资收益的走低以及去年下半年以来资本市场及债市的波动性加大,对于占据绝对优势的保守型群体来说,资金难以有好的去处,因此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倾向于通过提前还款来”降杠杆“,优化自身负债结构,同时也图个“心安”。但提前还贷行为未必会受到银行的欢迎,尤其在个人房贷作为优质资产的当下,银行会倾向于采取更多预约还款、作出收费等“限制性措施”。
从购房者角度看,是否要提前还房贷?什么样的情况下提前还房贷比较划算?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理论上来讲,刚买房不久,剩余利息较多的购房者可以考虑。而还贷时间较长的购房者已经还完大部分利息,此时再去选择提前还款肯定是不合适的。”
提前还房贷需预约
“三个月能办下来也不错了”
近日,一波“提前还贷潮”在年轻人中盛行。
北京市民王飞告诉记者自己两个月前预约了提前还10万元的房贷,近期将可办理。另有市民小李称,“昨晚提的提前还款申请,下午四点多就通过了,可办理时间为4月23日。”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可通过APP线上进行提前还贷的操作,但是预约全靠“拼手速”。有购房者表示,在APP尝试提前还款时,页面显示暂时无法受理该提前还本申请,线上额度已满。个别银行APP则直接关闭了提前还款的线上通道,只能去柜台排队办理。
某国有大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提前还款需先去营业部申请,等额度分配下来再通知存款,扣款成功后大概一个月拿涂销资料。但由于人民银行给每个银行都有固定额度的,目前提前还房贷肯定需要排队预约的。“三个月能办下来也不错了。”该客户经理表示。
“现在提前还款的人太多了,银行设置了提前还款的额度,所以一直都在排队。”另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也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现在提前还贷都要在系统中预约,目前在该行预约起码也得两个月。
对于部分购房者愿意提前还房贷的原因,有银行分析人士指出,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市场利率持续下行,部分早年购房者房贷利率高,提前还房贷减少利息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利率下行,资产收益普遍下降,导致风险适中、高于房贷利率的资产难找,即有部分“闲钱”的业主难以找到风险、收益匹配的资产。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房贷能为银行提供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优质资产,提前还房贷能加快资金回笼,拓展房贷空间,但也损失未来较高的利率收益,并且如果短期内出现较多提前还房贷情况,银行就面临短期难以找到类似优质资产匹配,机会成本上升的问题。
“个人按揭贷款是银行核心优质资产,大量提前还房贷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营收和利润,因此不少银行选择提高还款门槛。”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
有人提前还款可省几十万利息
提前还贷值不值?
“利息太高了。”魏先生告诉贝壳财经记者,他肯定是要提前还房贷的,原来理财收益能覆盖房贷,现在不能了,就想提前还了。
据魏先生计算,其在河北的一处房产贷款金额70万元,还款期限为25年(已经还款5年),如果现在提前20年还清,以5.2%的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可以省下约37w的利息。
农业银行的一名客户经理也向记者分析称,目前来看,如果理财收益远低于预期水平,提前还贷还是比较合适的,除非有更好的投资渠道。
相比扎堆提前还贷的购房者,也有购房者表示,近期不打算提前还房贷。去年曾提前还过一笔房贷的北京市民李凡告诉记者,“在今年的环境下,我肯定不会提前还款,而是更倾向于投资。”
作为一名个体经营者,黄女士则认为手握“现金流”相对更划算。黄女士告诉贝壳财经记者,用尾款的资金经营带来的收益远大于提前还贷省下的利息。
苏筱芮指出,在房贷“上车时”利率过高的人群会更偏好提前还款,以求在当前利率水平较低的环境下节约更多利息,目前国内第一波疫情已进入尾声,后续第二波等不确定性依旧存在,预计今年倾向于提前还贷的人群依旧保持在高位。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人适合提前还款?王蓬博认为,手里有余钱的,又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或者对于资产稳定期望较高的购房者,可以选择提前还贷。
严跃进则认为,利息支出太多,手上有闲钱的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此外,理论上来讲,刚买房不久,剩余利息较多的购房者也可以考虑。而还贷时间较长的购房者已经还完大部分利息,此时再去选择提前还款肯定是不合适的。
“对于个人来说,提前还房贷减少了利息支出,但需要让渡资金流动性,并且金额不在小数目。”上述银行分析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对于房贷利率高,还房贷期限长,短期拥有大笔“闲置”资金的业主相对适合一些。他指出,从趋势看,随着经济回暖,利率中枢有所抬升,金融市场回归常态,市场风险偏好逐步回暖,提前还房贷预计有所减少。
新年伊始,监管接连重磅发声,既有提出对购买首套住房要大力支持的,也有提出要鼓励房、车等大宗商品消费的。苏筱芮建议,一是明确提前还贷的相关业务流程,使进度变得更加透明,二是充分响应监管精神,关注新增房贷的拓展,为首套购房、多子女二套改善购房等刚需群体做好基础性金融服务。
严跃进亦认为,提前还房贷目的就是减少利息支出,应该重视扎堆“提前还贷”现象。一方面,要积极宣传“存量贷款也会降利息”的精神,减少提前还房贷的行为。另一方面,各地要把“房贷利率下调-房贷提前偿还”之间的关系做系统的研究,从保护购房者权益角度积极为购房者减负。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王雨晨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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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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